一般原則:
除非特別指明,否則在會章中提及的所有人員均是劉百樂中學的教職員或學生。
1.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學生會』,往後簡稱『本會』或『學生會』。

2. 會址

本會的登記地址為: 沙田大圍積運街積泰里一號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

3. 目的

本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1. 提供機會予本會成員培養其責任心,此乃全人發展的基礎。
  2. 提供機會予本會成員發掘及發揮其組織能力。
  3. 提供機會予同學參與非學術性的校園生活,從而加強他們對學校的歸屬感。
  4. 促進同學間彼此和諧共處及培養同學的團結與合作精神,令大家覺得像兄弟姊妹一樣,同屬於劉百樂中學這個大家庭。
  5. 促使同學對學校教職員的尊重,任何一位教職員都不應被公開或私下地批評。
  6. 與訓導處及風紀組保持緊密合作, 維持校內秩序,從而建立良好的校譽。
  7. 與學生會顧問委員會討論校規,令同學有機會提出改善建議。
  8. 代表同學向校方提出各種建議,例如: 改善校內設施、讀書風氣及教學準則等 。
  9. 代表同學與校外組織或機構接觸。
  10. 通過成立附屬委員會,使更多會員參與互助及為同學爭取福利的工作,以及參與校外義務工作。
  11. 提供服務予校內同學。
4. 會員資格

本會之會員應為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的學生,所有會員均需繳付會費,並且是自願參加者。

5. 管理

I. 學生會顧問委員會

校長每年委任校內教職員組成學生會顧問委員會,並委任其中一位組員作為該會之主席。而其他成員則為委員會之秘書,負責撰寫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以及督導學生 會秘書的工作﹔委員會的財政應對學生會的財政提供財務上的意見,以及監察學生會之財政運作﹔而委員會的聯絡則應負責監察學生會與所有對內及對外機構的聯 繫。 學生會顧問委員會之工作包括以下各項:

  1. 提供多一個學生與教職員(包括校長)之間的溝通渠道。
  2. 根據本會會章,釐訂選舉規則、組織以及監管有關選舉事宜。
  3. 與學生會幹事會商討,訂定有關本會財政運作的規則及指引,以確保本會的財政不會被誤用,及以正確的會計程序管理。
  4. 與學生會幹事會商討,訂定有關本會服務的規則及指引,既要確保會員得到足夠服務,又不會為幹事會或附屬委員會成員造成太大負擔。
  5. 與學生會幹事會商討,訂定有關本會組織活動的規則及指引,以確保活動能在安全、公平及公正的情況下進行;所有活動應純粹為實現本會成立的目的而設,而舉辦活動的數目及性質,應以不影響幹事會或附屬委員會成員之學業為要則。
  6. 審批附屬委員會的成立或解散;與學生會幹事會商討,釐訂有關附屬委員會運作的規則及指引。
  7. 在校長同意下,將犯嚴重過錯,或學業受到職務嚴重影響的幹事會或附屬委員會成員罷免。
  8. 審批幹事會或附屬委員會成員的請辭。
  9. 審批加入幹事會或附屬委員會的成員。
  10. 出席所有學生評議會會議。
  11. 審批由學生會財政擬訂的財政預算。
  12. 審批學生會與校外學生團體聯繫的決定。
  13. 確保本會所有寄出之信件已由校長及顧問委員會主席簽署批核。
  14. 經顧問委員會主席審核後,將所有寄予本會之信件轉交本會主席。
  15. 監察本會所有對內及對外事務。
  16. 向校長提出修改本會會章的建議。


II. 學生會幹事會

學生會幹事會的主席由本會會員選出,內閣成員包括:

  1. 副主席
  2. 秘書
  3. 財政
  4. 學術
  5. 宣傳秘書
  6. 康樂
  7. 聯絡
  8. 總務

 

學生會幹事會的職責是:

  1. 制定政策。
  2. 準備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3. 策劃、組織及舉行活動。
  4. 為會員提供服務。
  5. 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6. 向學生會顧問委員會報告所有與本會有關事項。
  7. 向學生評議會 (參考5. III段) 報告所有與本會有關事項。
  8. 執行學生評議會通過之決議。
  9. 監察及督導附屬委員會的工作。
  10. 通過顧問委員會,代表所有會員與校長及教職員聯絡。
  11. 經顧問委員會同意,代表全校同學與校外團體聯絡。
  12. 建議附屬委員會的成立或解散。
  13. 維護本會成立的目的。
  14. 向顧問委員會建議修改會章。

學生會主席應確保幹事會或本人的一切決議或行動,皆以本會會章及顧問委員會釐訂的規則及指引為依據。

 

III. 學生評議會

學生評議會成員包括:

  1. 所有幹事會成員
  2. 首席風紀
  3. 首席圖書館風紀
  4. 四社社長
  5. 各附屬委員會代表
  6. 顧問委員會成員
  7. 各班代表

 

學生評議會的職責包括:

  1. 監察幹事會的運作。
  2. 決定幹事會擬訂的政策。
  3. 向幹事會提出活動或服務建議。
  4. 接受幹事會的報告。
  5. 向幹事會反映會員對其工作的意見。
  6. 向幹事會反映會員對校規的意見及改善學校的建議。
6. 財政
  • 所有會員均須繳付由教統局核准之全年會費。會費由學校代表本會於學期初徵收,不會退還予會員。
  • 如獲教統局批准,有需要時學校可給予學生會津貼。
  • 財政之處理應由顧問委員會釐訂的規則及指引監管。
  • 本會財政須準備本年度之財政預算,交顧問委員會審批,以及在卸任前提交財政報告。
7. 選舉

學生會選舉應在每年九月舉行。主席應連同其所有內閣成員一齊當選。選舉應受以下規則及程序規管:

  • 顧問委員會應決定接受提名限期,競選活動期,競選演說及投票之日期及時間。
  • 候選內閣主席應由卸任評議會成員提名,及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為中六學生(舊學制) 或中五學生(新高中學制)
    2. 操行良好
  • 候選人須成立內閣擔當幹事會的各個職位。不同候選人的內閣人選不能重複。
  • 候選主席及其內閣的提名須獲全體顧問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
  • 如在提名截止時收到兩個或以上提名,候選人可展開競選活動。
    競選活動完結時,每位候選人須在一次學生集會中發表演說,闡述其政綱及活動,該集會應在上課時間內舉行,由卸任學生會主席主持。唯當選人之政綱及活動,必須得到顧問委員會之同意,才可施行。
    投票亦應在上課時間內舉行。每位同學均可投一票。選票由卸任學生會主席及首席風紀負責派發及將之放進禮堂的投票箱內。
    顧問委員會成員須監督及協助同學點票。點票應於投票後立即進行,在首席風紀及候選人在場下,由卸任學生會幹事負責點票。點票結果由顧問委員會成員、卸任學生會主席及首席風紀簽署,然後呈交校長,由校長張貼在學生會壁報版上。
  • 如在提名截止時只收到一個核准提名,候選人及其內閣將自動當選。但競選演說仍需發表。
  • 如在提名截止時收不到核准提名,顧問委員會將與校長及卸任幹事會(如有)商討, 委任一個新的幹事會。在此情況下,競選活動、競選演說及投票等活動將不會進行。
  • 在就職典禮中,卸任學生會主席將介紹當選學生會主席及其內閣成員,新任學生 會主席應在顧問委員會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宣誓。
  • 選舉應遵照顧問委員會擬定之規則進行。所有規則應是補充會章之不足,但不能違反會章。
8. 學生會幹事會
  1. 學生會幹事會之成員及職責已列於會章的 5. II 段。
  2. 在就職典禮進行後,新任幹事應立即接管學生會事務,直至下一屆的就職典禮。
  3. 如幹事會之成員在操行上有嚴重過失,顧問委員會與校長商議後,可請該成員自動辭職,或罷免其職位。
  4. 為使學生會得以順利運作,當有需要時,幹事可能須要擔當會內的任何工作。 然而,每位幹事應有其特定的職責,現 列舉如下:
    • 主席是學生會代表,應為所有會議之主席。其中包括評議會及幹事會之會議。主席應同時監管學生會之日常事務。
    • 副主席應協助主席之工作,及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代替其職務。
    • 秘書應負責撰寫幹事會、評議會及周年大會的會議紀錄,亦須負責對外通訊。
    • 財政須負責管理賬目,預備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
    • 學術須負責所有有關學術之活動。
    • 宣傳秘書須負責所有有關宣傳之事宜。
    • 康樂須督導所有日常康樂事務,例如康樂用品的購買。此外,亦須督導幹事會所策劃的活動。唯是所有幹事均須負責一項或以上的活動。

       

    • 聯絡須負責所有牽涉學生事務之公關工作。
    • 總務須負責所有其他幹事未能處理之日常工作。
  5. 幹事會必須定期舉行會議,商議學生會事務。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最少五人。
9. 會議
  1. 所有學生會會議必須於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舉行,任何會議不可在本校範圍外舉行。
  2. 所有學生會會議必須事先經過最少一位顧問委員會成員批准才可進行。
10. 學生評議會
  1. 學生評議會之成員及職責詳列於會章5.III 段。
  2. 評議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由學生會主席召開。如顧問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不能出席,會議將不能召開。
  3. 會議法定人數為評議會成員五成,如與會人數不夠,會議須延期舉行。而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進行。
  4. 所有動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才能通過。 所有決議須經顧問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批准,才可執行。
11. 週年大會
  1. 週年大會須於應屆幹事會卸任時,新一屆幹事會就職典禮前舉行,及必須在上課期間進行。
  2. 大會出席人數需佔學生會總人數四成或以上才可召開。 此外,顧問委員會必須在場。
  3. 於週年大會中,會員應能
    1. 接納及通過學生會主席全年報告
    2. 接納及通過學生會財政報告
    3. 有機會就幹事會的工作及表現提出諮詢,並聽取其解釋或澄清。
    4. 有機會向新一屆幹事會提出各種意見。
  4. 週年大會由御任學生會主席主持,唯顧問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應負責會章的第11.3段之第iii) 及 iv)部份。
12. 對外聯絡及通訊
  1. 除非經顧問委員會批准,學生會不應以任何方式與外間機構發展任何關係。外間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學生會,學生組織或報界。
  2. 所有寄給學生會之信件由校長交與顧問委員會主席,由他/她決定採取下一步行動。 所有學生會寄出之信件,在任何情況下,須由學生會主席呈交校長及顧問委員會主席審批,方可寄出。
  3. 任何人,除本校學生、教職員、及經校長事前以書面批准的人士以外,均不可被邀請出席任何學生會會議。
13. 語言

進行評議會及週年大會之語言,由學生會主席決定。

14. 暫停學生會運作

當學生會或其任何組織不尋常地嚴重觸犯本會會章,校長經與顧問委員會諮詢後,有權暫停學生會運作。 暫停期限不可超過一個學年,應由暫停當日起,直至來年九月終止。

學生會之會費,資產及負債將帶往下一年度,但不會退回或分發予會員。顧問委員會可代為執行,或委派其他學生執行學生會主要運作,包括但不限於清還可見的債務。

顧問委員會應盡最大努力於下學年度終止暫停學生會, 顧問委員會可委派其他學生,作為御任幹事會成員, 以滿足會章的要求。

15. 解散學生會

當學生會或其任何組織不尋常地嚴重觸犯本會會章,校長經諮詢顧問委員會後,有權解散學生會。所有學生會會費, 資產及負債將撥入學校堂費戶口。

16. 會章的詮釋及修訂

如對本會會章內容有任何爭議,校長乃唯一及最終之詮釋人。

只有顧問委員會成員,幹事會成員及校長方能對會章提出修訂。任何修訂建議必須經校長之批准才能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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