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

(中文)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of GCCITKD Lau Pak Lok Secondary School 或 P.T.A. of GCClTKD Lau Pak Lok Secondary School

二、會址

大圍積泰里一號

三、宗 旨
  1. 增加老師與家長間的溝通,為家長們提供一個反映意見的渠道,對校方提出建議,使校政能根據需要而作出改善。
  2. 加深家長對校政的認識,從而對學校所舉辦的活動能進一步參與,關心和支持。
  3. 透過老師和家長的接觸,或家長之間的經驗交流,發掘一些對輔導學生及教導子女方面的心得,藉此加深老師對學生及父母對子女方面的了解,亦使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因為緊密的聯繫而互相配合,令培育年青一代的工作變得更加完善並達致理想的效果。
四、會員
  1. 凡在校學生家長及教師 (包括校長),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有選舉,提議,參與會議及投票表決和享有會員福利的權利。
  3. 會員須遵守會章,並有出席會議及服從本會會議決定之義務。
  4. 凡入讀本校之學生家長,倘無提出書面反對加入並繳納入會費,均為本會之家長會員,會費需一次過繳納,會籍有效期至其子弟於本校修業期滿為止。會費金額由執委會通過,並於每年會員大會中公佈。
  5. 除繳付入會費外,會員無須有額外之財務負擔。惟會員可於本會有需要時,自願捐贈或捐款。
  6. 入會費經繳付後,將不獲發還。
  7. 會員可向校方提出建議改善校政,惟沒有參與決定校政的權利和不得干預校政。
  8. 會員如對本會有任何建議,可直接致函本會主席反映或在會員大會上提出。
  9. 本會舊生家長或離任教師,可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推舉成為顧問委員。
  10. 入會費可經會員大會通過作調整。
五、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組成。
  2. 會員大會乃最高之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3. 執委會須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並須於兩星期前通知。若有需要時,執委會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在會員大會上,主席須作會務報告並主持下屆執委會之選舉事宜。司庫須作財政報告。
  5. 特別會員大會:當需要解決特殊事務時,可由執委會召開,但事前須獲最少二十名會員以書面要求及在執委會會議上通過,並須於兩星期前通知會員。
  6.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 。
  7. 本會日常會務,由執委會全權負責。執委會會議中, 需有三分二委員出席,所有議決事項,有超過半數贊成才可通過和推行。
  8. 只有現在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才可選出或成為本會執行委員。執行委員由 21 人組成,其中十二名乃家長會員、六名乃教師會員,其餘三名為當然委員,即本校之校長及兩位副校長。
  9. 家長委員委任方法:可由五名會員或以上提名或由校方邀請現有學生家長參加競選,最後在會員大會選出。
  10. 教師委員在會員大會召開,由教職員推選或校長委任,被選者資格將在會員大會確定。
  11. 執委會之組織:(a)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b)副主席二 人,(c)秘書二人。(d)司庫一人,由本校教師委員出任。(e)助理司庫一人。(f)總務三人。(g)康樂二人。 (h)宣傳二人。(i)聯絡四人。
  12. 除三位當然委員外,各家長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一期,教師執行委員之任期由校方決定。
  13. 年中如有遺缺,執委會有補選某會員為委員之權力。
  14. 執委會有權委任某會員為某項事務或活動之顧問。 
  15. 同屆之執委會中,不得有兩位來自同一家庭的委員。
  16. 上述任何會議當中、如果贊成或反對人數相等時,主席可投決定票。
  17. 執委會中所有之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18. 顧問:本會期望以往各屆執行委員繼續給予本會寶貴意見及支持,校長可於每屆會員大會中提名以往各屆部份執行委員為顧問,人數不限。顧問可出席本會會議及會員大會並提出意見,但沒有投票權。
六、財務
  1. 所有入會費、教育局撥款津貼及其他資助或捐款,祗可用於發展會務及維持本會之經常性開支。
  2. 在執委會會議中,司庫須定時(每年最少兩次)報告本會一切財政狀況。
  3. 執委會有權允許在該會之基金上,撥款作為學校之獎學金、獎品、或其他用途。
  4. 執委會須將收集之款項存放在指定之銀行中,本會銀行戶口之任何提款及開出支票必須由劉百樂中學校長、主席和其中一位司庫簽署,方為有效。
七、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中選出一位名譽核數員,每年審核一次。

八、所有本會會員,委員

不得假借或以本會名義舉辦或參加非法活動。

九、修改會章

修訂本會章程,須獲超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贊同。

十、 解散本會

本會如有解散之議,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超過半數以上會員贊同,而本會之剩餘資產可捐贈學校或本地之慈善機構。

十一、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1. 候選人資格:

所有現有學生家長(包括監護人/實際管養人)(非本校教員),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1. 家長校董人數和任期
  • 設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替代校董可參加法團校董會會議,發表意見。只有校董才有權投票,在家長校董缺席會議時,替代校董才可投票。)
  • 任期為兩年。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1. 選舉程序
  • 選舉主任於選舉年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包括空缺數目、提名期限及方法、投票、點票、公布日期及索取提名表格方法。

3.1 提名

  •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提名不設和議機制。
  • 候選人資料:獲提名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不多於100字的個人簡介。
  • 選舉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將延長提名截止日期兩星期或於一個月後重新進行選舉。
  • 選舉主任將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選舉的安排、時間表、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

3.2. 投票

  •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將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 投票人資格:所有現有學生家長(包括監護人/實際管養人)均符合資格投票。
  •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3.3. 點票

  • 選舉主任將安排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 家教會主席及選舉主任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進行第二輪投票
  •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空缺數目,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

3.4. 公布結果:

選舉主任於學校網頁向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3.5. 上訴:

落選人可在結果公布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理由。

3.6. 註冊:

家教會將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家長,出任本校家長校董及家長替代校董。

  1. 填補臨時空缺: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二零一四年十月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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